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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内件短少谁负责?
  日 期:2007/6/6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件短少谁该负责,长期以来是解决赔偿问题时的一个热点、难点。面对邮件中出现的损毁、短少等现象,我们该如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去判明责任,并避免互相推诿的现象呢?本版刊出部分读者对小潘提出问题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营业班长小潘来信讲,一位用户给家里寄了两条香烟,但家里收到后,发现少了一条,便把包裹送回投递局。投递局接到用户退包仔细观察后发现,在包裹骑缝处带有不同局名的两种封装胶带。由此投递局断定,包裹有开拆嫌疑,于是直接发验至收寄局,要求收寄局担负赔偿责任。为此,小潘感到很委屈,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这类事情时有发生,她想请大家评论一下,像这类内件短少的情况,责任到底该由谁负呢?

根据封装辨明责任

  可根据包裹上的封装胶带局名来判别责任局。除了带有收寄局名的封装胶带是正常的之外,另外一种封装胶带如果为经转局名的,可据此向该局发验,并应由该局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为投递局名的,则由投递局承担责任。(苏瑞)

  该包裹的骑缝处出现了带有不同局名的两种封装胶带,如是属于邮局在处理过程中发现破损进行重封的,在投交收件人时,应会同收件人当面开拆点验内件。如发现内件短少或损坏,应填写“开拆邮件记录单”,与收件人共同签证。如果收件人同意,可将内件先予投交,如果收件人拒收,可将邮件暂存。对内件短少或损毁的情况要立即缮发验单,必要时随附邮件封皮、内件清单、开拆邮件记录等寄相关局查究。(许华)

  如果投递局接到的退回包裹用户还未拆动,且发现包裹骑缝处带有不同局名的两种封装胶带。那么,投递局可依据实际情况,既对自身内部各环节进行检查,又向封装胶带上标出的两个不同名的局及收寄局同时发验,查明责任。(何铭)该邮件既然用标有两个局名的胶带封装,有明显拆动痕迹,投递局进口时应及时复称重量,并发验上一环节。包裹骑缝处有不同局名的两种胶带,证明该包裹经转过程中存在破损重封或人为开拆两种情况,且两种情况都与收寄局无关。因此,投递局应依经转环节逐一追究,彻查真实原因。(周岐彬)

  包裹骑缝处带有不同局名的两种封装胶带,说明包裹在第二次进行封装的投递局(或中转局)出现了破损。此时,投递局(或中转局)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及时发验。而重新封装发往前程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因此,我们认为责任应在投递局(或中转局),而不在收寄局。(程昭 单清)

  投递局不应直接发验至收寄局,而是向上一环节发验,即中间局。如果包裹包装不合格,收寄局为责任局。而包裹包装合格但破损的,特别是包裹骑缝处粘有不同局名的两种封装胶带,说明中间局进行过处理,投递局当班应向中间局发验,由中间局承担责任。(吴芸云)

及时复重规范发验

  投递局发现包裹内件短少,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发验,而不应直接发验收寄局,要求收寄局担负赔偿责任。当然,投递局可根据《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 350条规定,在内件短少情况属实,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请收寄局先予垫赔,避免用户投诉,待责任查明后,再由责任局负责赔偿。(张合明)

  投递局在接收邮件时,没有发现此包裹带有不同局名的两种封装胶带,没有及时复重发验,致使用户在收到后发现内件短少,错过了向上一环节缮发验单的机会,因此,投递局应为责任局。(黄俊)

邮局不应负赔偿责任

  投递局将包裹投交给收件人时,应提醒收件人当面验看后签收,投交后的包裹收件人退回时因无法证明其完好,投递局不应接收。投递局已完成投递过程,应不承担责任。(海琴)

  邮件已妥投,用户事后提出内件短少,原则上应按“邮件按规定手续已妥投,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邮件,邮局不担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邓菊如)

违反制度应为责任局

  收寄局与用户眼同封装,而分拣局又没发验,说明邮件符合封装标准。投递局在开拆进口后,并没及时发现邮件异常,而是当投递员上门投交后才发现邮件有开拆迹象且内件短少,再补发验单给收寄局是造成责任段落无法划分的主要原因。按照相关规定,投递局应担负赔偿责任。(王秀玲)

  投递局对进口邮件应认真进行检查,如果检查发现邮件存在封装异常现象,应及时复称邮件重量,发现重量明显不符时应由当班向上一环节发验。如果投递局没有检查、发现邮件封装异常或虽然发现但没有当班向上一环节发验,责任单位应为投递局。(郑木昌)

  投递局在发现进口包裹异常时就应复重,并认真检查外包装是否有问题,不应等到用户退包时才仔细查看封装情况。另外,进口邮件应当班发验给上一环节,不应直接发验收寄局,按相关处理规则要求,投递局未执行当班发验给上一环节的处理要求,责任属投递局,而非收寄局。(秦莉)

  笔者认为,这类内件短少的责任应该由投递局负责。理由是:投递局没有认真执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在接收进口包裹时没有严格执行交接验视,没能及时发现包裹破损、内件短少问题并当班发验。在发现包裹骑缝处带有不同局名的两种胶带后,才发验到收寄局要求收寄局担负赔偿责任,显然超过了缮发验单的时限规定。(刘建辉)

  笔者认为,应当由投递局承担责任。理由如下:投递局已经将邮件投递给用户,是用户发现内件短少后将邮件送回投递局,说明投递局并没有当班发现并发验,根据《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 322条的规定,该邮件内件短少的责任应当由投递局承担。(赵建坤)

  投递局投交时,如果没有执行“当面查对内件”的规定,应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 329条规定,“由于不执行制度造成邮件丢失、损毁或短少,致使无法查明责任的,以不执行制度的局为责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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