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职工学习中心 >> 运输服务人员 >> 水上运输服务人员 >> 正文
 
  标 题:办理集装箱运输的基本条件
  日 期:2007/6/8  源 自:互联网 【字体: 字体颜色
 

(1)各型集装箱在相同箱型的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自备集装箱除可在相同箱型的办理站办理运输外,还可在经铁路局批准的专用线间办理运输。集装箱办理站名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公布。

  (2)下列货物不能使用铁路通用集装箱装运:

  ①易于污染和腐蚀箱体的货物,如水泥、炭黑、化肥、盐、油脂、生毛皮、牲骨、没有树垫的油漆等。

  ②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如生铁块,废钢铁、无包装的铸件和金属块等。

  ③鲜活货物。

  ④危险货物。

  (3)托运的集装箱总重量不得超过该集装箱的标记总重量。20英尺集装箱总重量不得超过到站最大起重能力。

  (4)集装箱不办理军事运输。部队或军工企业办理集装箱运输的,按商运办理。军事运输使用自备集装箱的,不再按集装箱运输条件办理。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