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职工学习中心 >> 法律专业人员 >> 正文
 
  标 题:海南省统一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和非专用校车标牌
  日 期:2009/5/2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10月9日南海网为加强校车管理,保护学生的交通安全,近日海南省公安厅与海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通知,就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有关工作结合海南省实际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统一海南省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和非专用校车标牌。对于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学校或幼儿园用于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或学校、幼儿园租用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必须是载客类汽车,一律按专用校车进行管理,喷涂粘贴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其核载、车窗玻璃和座位布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修改单》)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外观颜色式样为全车身蒙皮喷涂黄色,车身前后玻璃窗下方正中和车身两侧后玻璃窗下方适当对称位置粘贴专用校车外观标识(见附图1),驾驶人座位两侧外车身喷涂学校或幼儿园名称、接送电话号码及乘员数。对于学校、幼儿园自有或租用不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按非专用校车进行管理,继续按海南省公安厅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发放统一的校车专用标志和校车标识牌的通知》(琼公通[2006]405号)规定,在车辆前后号牌上加装校车标识牌,并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放置一块重新统一制作的校车标牌(见附图2)。对学校、幼儿园使用的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只允许按规定粘贴统一的外观标识和放置统一的校车标牌,禁止喷涂、粘贴、放置、悬挂任何其他广告。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必须牌证齐全,专用校车只能用于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不得用于其他营运活动。  通知要求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各学校和幼儿园要积极配合,如实向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各自使用校车的情况。  通知还明确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和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校车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时,学校和幼儿园要指定专门随车照管人员负责安全工作。学校和幼儿园应严格做到,凡未按通知办理校车手续的一切车辆,一律不得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校车有关装置缺损未修复前,一律停止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校车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一律不得超过核定乘坐人数;校车达到报废条件,一律按规定办理报废,不得继续使用。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