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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海南省公检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将废止
  日 期:2009/5/2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11月28日海南日报海口11月28日讯(记者邱大军实习生彭志明)已实施10年之久的《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行将废止。这是记者今天从正在举行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获悉的消息。该《条例》于1997年9月26日在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后正式实施,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鉴于去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和监督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以不作规定为宜;且自《条例》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先后制定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了较为完善、系统的规范,有效地加强了对错案责任的追究工作。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将该《条例》予以废止。在今天上午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一致同意将废止该《条例》的决定草案,提交将于明天举行的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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