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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餐饮业三大“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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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茶水费、餐具消毒费……食品餐饮业收费名目之多,令人眼花缭乱。面对餐饮业主们制定的诸多“霸王条款”,消费者直呼太受伤,期盼着行业潜规则被逐个破除。
昨日,本报特邀请数位法律界人士,就餐饮业的三大“霸王条款”逐一进行破解。
案例1
酒水进酒店遭遇进场费
2007年5月,罗先生与南昌市洪都中大道玉兔饭庄口头约定,由罗先生向该饭店独家供应“衡水老白干”等5种白酒,为期一年,而作为独家供货的回报,罗先生共支付玉兔饭庄3000元进场费。
“你要进卖场,就得用‘进场费’铺路,这是行业惯例。”罗先生告诉记者,对于进场费,南昌市各大酒店标准不一,而且按照酒水品种的不同,酒店的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但大体如下:白酒的进场费一般为600元一种规格,啤酒进场费一般为1000元一种规格。
律师点评:收取进场费属于商业贿赂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民:不管是不是账外、暗中交易,不管数额大小,只要是以金钱手段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如酒店收取进场费等都将被省工商部门定性为商业贿赂。而此行业潜规则的直接受害者是广大消费者,因为供货商的贿赂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而酒店巧立名目收取供货商进场费,供货商就将这些费用打入到产品成本中,最终还是由消费者买单。
案例2
财物丢失,酒店“概不负责”
今年2月份,郭小姐在南昌市一家酒店吃饭时挎包被偷,损失1万多元财物。而店内张贴的一张“财物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引起郭小姐与店家的索赔争议。
郭小姐认为,商家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未尽到义务的,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店家却指着店堂内一张写有“财物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表示,他们店已经尽到事先告知、提醒的义务,对于郭小姐提出的赔偿要求,他们无法接受。
律师点评:免责告示属无效格式条款
江西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阳:虽然商家在店堂中设有免责告示,但这种告示相当于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可认定免责告示无效。也就是说,经营性场所必须采取措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管护义务。如果措施不当,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经营性场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3
不喝茶也要付茶位费
南昌市石先生在某酒楼就餐,点菜后服务员询问是否点茶,他明确表示不需要后,服务员却说,不喝茶也要付3元“茶位费”。对此,酒楼服务员解释,这3元茶位费中,包含一壶茶的费用、小毛巾费及服务员服务费。“如果顾客有口忌,不能喝茶呢?”石先生反问。而这位服务员却接话称:“除了小孩不收费,其他人只要坐下来,不管喝不喝,都要收费。”
律师点评:强收茶位费属价格违法行为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现实消费中,很多酒店都在消费者用餐完毕后,才拿出某张早已准备好的印有“收费规定”的菜单,照此来说,酒店没有事先在菜单或者酒店醒目位置公示收费名目,这种强制向消费者收费的行为,根据《价格法》规定,实属价格违法行为。并且这种收费方式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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