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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合同特殊的当事人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1、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2、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4、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5、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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