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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法实施10年显陈旧 单位规避法律躲经济补偿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职工:单位就是想绕开无固定期合同

  近日,本报律师热线接到某公司十余名职工来电,反映单位在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刻意“规避”法律,绕圈子不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张师傅今年四十有余,是1994年应聘进入了某百货公司,十年来的辛勤劳动,使他由昔日的一名普通售货员
成为了一名部门经理。人到中年的他本想再好好干下去,但最近却因劳动合同一事大伤脑筋。原来,他的原劳动合同今年到期,在与单位续签合同时,遇到了“麻烦”。当然,遇到“麻烦”的不只是张师傅一人,与他同一批就职进入单位的职工都无一例外。

  本来,张师傅在该公司已经连续工作了10年,想着终于有了10年的连续工龄,再签合同时自己就可以“升级”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了,但没想到单位的做法让张师傅一下子蒙了。

  在合同到期前,单位的人事部门找张师傅谈话,表示合同马上要到期了,如果继续想在单位干下去可以,就必须把档案从单位转出,先在人才放3个月,3个月后可以再将关系转回。届时,可以与单位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后合同一年一签,回单位后,保证原岗、原职、原待遇。这3个月期间,第一个月回家休假,单位给发300元的基本生活费,后两个月在此基础上单位给上三险一金。“这不是明摆着就是不跟我们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吗?”

  思前想后,张师傅觉得单位这么做,就是不想让他们这拨人“踏踏实实”地在单位干下去,但最后,他还是“屈服”了。“没办法,我们这个岁数的人,又没什么特长,要是不这么做,连这份工作都没了。如果到社会上再去找工作,岂不更难?”

  无奈之下,张师傅按照单位的说法,把档案先从单位转到了市人才中心,3个月后又将关系转回了公司。单位倒是“守信用”,3个月中,该给的钱都给了,在第4个月,单位与张师傅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张师傅又回到了他的原岗位,而且,关系也从人才又转回了原单位。

  张师傅说,现在,单位里已经有十多个人和他一样这样做了,据说,年底前还将有几十个人面临和张师傅一样的“麻烦”。

  用工单位:我们这是合理规避

  对于张师傅的说法,该百货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马经理并没有否认,“我们的确是这样做的,说白了,我们这样做,就是为了‘规避’法律。但这应该是合理规避,这样做之前,我们咨询了劳动部门和律师,他们都说这样做不违反法律规定。”

  马经理说,该百货公司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1993年、1994年开始大规模招人,张师傅就是那时候招进来的。现在,公司共有职工200多人,近两年会陆续有90的职工达到10年连续工龄,“如果一个200多人的企业,有90以上的人要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那对企业来说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
  
  马经理坦言,“我们这样做也是充分考虑了老职工的利益,如果合同到期了,我们不再和他们签订合同,他们将面临更大的困境。我们这样做,他们在经济上一点损失都没有,只是没有签无固定期合同,人没进保险箱而已”。

  劳动部门: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如果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今年是《劳动法》颁布10周年,这也就意味着将有大批在1994年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将面临能否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问题。那么在今天,有多少劳动者能顺利地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呢?

  记者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单位想出各种招数“躲避”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除张师傅遇到的这种“技术性处理”外,有的单位甚至干脆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还是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市劳保局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说,他们接到类似的投诉并不在少数,仲裁处掌握的情况也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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