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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就是说,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但是在现实中,很多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
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精神不相符的。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目前,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均存在着一些不符合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规定的做法,因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占了很大的比例。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可以看出,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在这一点上已经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是,在当前的现实中,仍然有占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二)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这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并且劳动者一旦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就会因失去工作,而严重降低生活水准,甚至可能会使个人或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因此,立法上就要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真正保护好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它们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他们的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⑴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全企业的利益。⑵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地扩大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他们错误地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裁减职工(即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正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孰不知,改革用工制度后,企业跟职工双方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双方都要严格地按合同和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办事,任何一方也不能凌驾于合同和法律之上。⑶企业未依法建全内部规章制度,他们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⑷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人还是企业管理者所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还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呢?再加上,我国的《工会法》目前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不能真正通过自己的组织与企业抗衡。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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