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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合同期不满一年试用期不能超过一月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还不足7个月,可在劳动合同中却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这样的试用期约定合法吗?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日前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向被解约的劳动者支付一个月替代通知期工资。

  刘女士是一家药业公司聘用的人员,她于去年6月4日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6月4日到2004年12月31日。在《聘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为3个月,并约定了工资待遇:底薪人民币2000元,转正后为人民币2500元。可是在同年7月12日,公司通知要求刘女士停止工作。刘觉得当初聘用合同中3个月试用期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便将这家药业公司告到了法院。

  原告刘女士认为,药业公司提前终止《聘用合同》应承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所以要求其支付一个月工资25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

  但被告某药业公司认为,公司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故不能同意原告的要求。杨浦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个月替代通知期工资2500元,对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不满一年的,实际试用期应不超过一个月。而刘女士和药业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到一年,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了该规定。刘女士于工作一个月后被辞,此时试用期已经结束,药业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未提前30天的,应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对于经济补偿金,因刘女士在药业公司仅工作了一个多月,不够6个月,不符合支付该补偿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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