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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由申思的苦恼看“双胞胎合同”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中国足坛不太平,劳资纠纷又登场———申思、祁宏和江津三位沪上足坛的大腕级人物,向中国足协投诉,告中远俱乐部欠他们工资,少则数十万元,多则一百多万元。本来这事十分容易解决,大家都签有合同,而且合同还在足协备案,拿出来一看不就明白了吗?

  但是中国足坛就是怪事多,俱乐部和球员签的合同有两种不同的版本。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因为足协要限薪,而球员希望多拿,俱乐部也愿意多给,于是就出现了第二份合同,而符合限薪规定的第一份合同的“功能”就是放足协备案。现在,球员要讨说法了,可这“双胞胎合同”究竟是哪份说了算呢?申思他们是名人,不过他们遇到的问题也带有普遍性。由此引出了今天的话题———

  “双胞胎合同,不仅在足球界,在其他行业也有。”律师如是说。律师长期研究劳动法,他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出于特定的目的如应付检查、逃避税收等等,往往要求员工与单位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劳动合同,其中一份是“应景”的,另外一份才是合同双方的本意。这两份合同最大的不同,通常是体现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和几位球星的情况相类似。有人认为,两份合同都由双方签字(盖章),应该同样有效,但律师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这种说法一旦发生了争议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在逻辑上也说不过去:一个法律事实,总不能既是A,又是B吧?只能依据一份合同作出判断。实际上,有效的还是其中一份合同。律师提醒大家,应尽量避免签订内容不同的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的表述符合自己的内心本意以及与用人单位的真实约定,并保留合同正本。

  如果发生了争议,如何确定不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呢?律师提出了5种说法。一、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效力优于未经备案的合同;二、实际履行且双方均无异议的劳动合同,效力优于未履行的合同;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通常是单位)的解释;四、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手写条款);五、如根据以上方式及其他可行方式仍不能确定两份合同效力的优劣,则应以签订时间较迟的合同为准(即使同日签订也必然有时间先后,如何证明是另外一个问题)。

  律师提出了一个更令人关注的问题。闵律师指出,足协章程规定俱乐部及其成员不得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法院,只能向足协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申诉,诉讼委员会就球员工作合同争议所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这似乎意味着如果诉讼委员会作出了不利于申思他们的决定时,球员将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救济。部分企业在与职工的合同、协议中约定有职工今后自愿放弃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或约定职工如有违反则征收高额违约金等内容,这和足协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处。企业如此做是试图以此提高职工的维权难度,减少企业的仲裁和诉讼成本。不说足协的章程是否与我国的法律相悖,如合同有这一条款,劳动者不应受此条款所限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应该勇敢地到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去争取自己的权利。

  两位律师都指出,解决类似的“双胞胎合同”现象,需要诚信两字,“双胞胎合同”本身就应该受到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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