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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快到了,一年挥洒的汗水与付出的辛劳,也到了清点果实与收获喜悦的季节。然而有的劳动者发现,他们的劳动权益受损了,年关将近,他们迫切希望讨个说法。于是,每到年末,记者收到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劳动权益的投诉也多了起来。今天(2月4日)登出两个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的个案,事主一胜一败,很有对比意义。对有关劳动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了解、掌握与运用的殊异,决定了他们的差别。
了解民情,关注民生,反映民意,记者的奔波、观察与记录,只是为了不辱使命,为了社会某方面的点滴进步……
51岁劳动者重新上岗的启示
缘起:24年固定工转为合同工
赵先生1971年入职广东某机械厂(现改制为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该厂历任管理员、车间主任、生产部副部长、厂属下实业公司总经理兼厂长助理、技术部长,并获厂聘工程师资格,赵先生还是公司现任的党支部委员。
1995年,该厂按国家政策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赵先生由“固定工”转为“合同工”,与厂方签订了8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95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2003年8月12日,厂方向赵先生发出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赵先生立刻向厂方表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厂方按《劳动法》规定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年8月29日,厂方又向赵先生发出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单位决定继续与赵先生续订劳动合同”。
波折:欲签“无固定期合同”被拒
2003年9月2日,厂方通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中包括赵先生)召开劳动合同协商会,赵先生在会上坚持要求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厂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厂方表示只能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到了2003年9月10日,赵先生所在工厂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厂名变更为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就在工厂改制成为公司后的第三天,即2003年9月12日,赵先生按公司的要求去办公室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但双方未能就延续劳动合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于是决定不再和赵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当天(即12日)向赵先生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与赵先生终止劳动合同。赵先生拒签了公司发给他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拒绝到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曙光劳动仲裁给予支持
赵先生到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3年10月31日,仲裁委对此案作出了裁决:原、被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方不服仲裁结果,到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上诉。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原、被告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此,不应强制原告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判决:原告公司方一次性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7.5万多元给赵先生。赵先生说,他拿到这一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完全相反的一审判决后,既疑惑又伤心。于是,他到省总工会求援。
尾声:省总工会撑腰终胜诉
省总工会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顾问室有关人员看完赵先生案的一审判决后,决定派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顾问室律师代理该案。在二审的法庭上,代理律师提出五点意见:1.本案是关于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的纠纷,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2.劳动法的主要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第二十条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只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对老职工特殊保护。3.上诉人完全符合条件,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4.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是特殊规定,应优于合同法普通原理适用;5.本案的判决直接影响到《劳动法》第二十条能否在我省正确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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