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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合同期满未续签,过几个月后企业欲终止合同,怎么办?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问: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中合同期1年,10月到期.到期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员工仍在该企业上班.公司于次年1月欲与该员工终止合同.请问企业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有提前告知义务?员工享有何种权利?

  答:一合同到期,企业未及时与员工续签,责任完全在企业,现在员工与企业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于这种情况,按规定企业和员工随时可以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

  三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要求企业支付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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