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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毕业生签约又毁,难题何时解?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违约,你拿他奈何

  笔者曾经接待过3个上海名牌高校的毕业生,他们是流着泪诉说自己的遭遇的:这年的2月,他们与上海的一家大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约定了月收入为3500元,但是没有约定违约的责任和赔偿。按惯例,毕业生应当在当年的7月到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报到,成为这个单位的正式职工。但是在6月底,那家公司电话通知他们,由于原来准备上一个新项目,现在决定不上了,所以要撤销就业协议,叫他们不要去报到了。他们几次找这家公司论理,但都遭拒绝。他们向劳动申请仲裁,回答说在校学生不能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就业协议不算劳动合同,他们不能受理。他们向法院咨询,法院说就业协议属于劳动关系,必须经劳动仲裁裁定,对裁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就业协议成了废纸,他们被耽搁了半年,好单位基本都招聘结束,从新开始寻找就业单位,不但时间被耽搁,工资也可能要大大打折扣。他们告天,天不理,告地地不应,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如何办。

  同样的情况也使用人单位头疼。一家规模不小的民营企业从上年的12月开始,花了5个月时间,北上南下,用去近十万元,陆续与20名应届毕业生签订了就业协议,为了使他们的工作尽快上手,在他们毕业前,就送他们到外面培训,平均每个人用去了近万元。然而目前至少有一半的毕业生已经通知说决定不来公司了,至于剩下的一半,要到正式报到时才知道他们到底来不来。气得公司老总发誓说,以后再也不找应届毕业生了。

  就业协议,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中这个现象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在计划经济时代,高校毕业生就业完全纳入国家的计划———由国家统一分配,因此那时候毕业生凭“派遣证”到单位报到就业。在进入市场经济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逐渐执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这是个并不明确的概念。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处于这样的特殊状态,于是就有了介于国家分配(派遣)和市场寻找(劳动合同)之间的就业协议。这种就业协议从原来的三方签署(用人单位、毕业生和学校)到双方(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退为鉴证方)直到今年真正的双方签订(学校不再作为鉴证方),就能看出毕业生逐步向完全的市场化发展的轨迹。

  也正是毕业生就业的这个特殊性,无论是从社会、教育部门、学校、学生的角度看,如果等到正式毕业的7月,毕业生才开始寻找工作,那么就有大量毕业生(请想一想,全国每年有几百万毕业生)都会有一个“失业”的真空期。因此,需要在学生正式毕业前,对未来的就业单位有个落实。但是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普通高校的在校学生是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因此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教育部门就用全国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来承担这个责任。由于就业协议的先天不足———比如它的目的是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又不能建立有法律意义的劳动关系;比如国家的所有劳动法律法规都没有对这种就业协议的法律地位的肯定,只是教育部门的“一厢情愿”;从这个意义上说,毕业生的就业协议成了“怪胎”———如果签订当事人对协议发生纠纷,直到毁约,法律是不管的,只能由教育部门来“协调”,这种“协调”当然是如此软弱无力。于是毁约成了“箭不断,理还乱”的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

  毁约,并没有严重后果

  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这几年就业协议的违约率却在持续攀升,部分重点大学已达到5,而且其中毕业生主动违约的是绝大多数。违约率上升的原因却有多种。首先是近年来随着学生就业自主权的增加,学生的主体意识也在增强,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有了充分的认识;其次今年的就业机会多,但有些同学却心太急,在还没有对单位进行充分了解和考虑成熟的情况下,就匆匆签约,等到碰到更好的单位时,就只能违约了事;此外,部分单位在签约时,没有对违约进行一定的限制,也助长了一些学生不签白不签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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