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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老板要我签我还不签呢,没有合同,我是个自由人,想不干就走人。签了合同,好比签了卖身契,麻烦着呢。”这些“肺腑之言”出自一些小白领的口中,着实让笔者一愣。如今职场竞争激烈,许多人巴不得和单位签长期合同,是什么心态导致“拒签一族”主动放弃了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呢?对于主动不签劳动合同后所产生的利弊,他们是否真正了解呢?为此,笔者专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采访。
不签,只因怕交违约金
王先生就读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毕业后从事广告创意,职业道路已经走过6个年头了,目前在业内也算小有名气。对于广告圈来说,中英文都拿得出手的复合型人才奇缺,所以王先生也是许多猎头公司的目标。有意思的是,王先生并没有和他现在所服务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几次试图说服他签订,不过都在王先生的执意拒绝下,以失败告终。王先生是广告公司的顶梁柱,所以老板也只好维持现在的状况。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口头约定有关工作性质、薪水待遇等方面的事宜。
其实在广告圈子里,像王先生这样情况的不在少数,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王先生的回答或许能够反映出他们的心态。“像我们这种年龄的人都走过了事业的摸索定位阶段,正在寻找一个相对来说最适合自己发展的单位。”谈到自己为何不与单位签合同,王先生也有一段“痛苦”的经历:“我曾经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两年后我想跳槽到另一家薪酬丰厚的广告公司时,原公司却说我违约要赔偿违约金。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我只得咬咬牙,花钱买自由。”
王先生说:“就我目前的情况看,不可能老待在一个单位,否则会错过更好的发展机会。如果合同期内跳槽就要交违约金,太烦了,所以我选择不签合同,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己缴纳各项社保费。”
问及不签合同的后果,王先生笑了:“最近就吃了没有劳动合同的亏,公司要做一个国际品牌的形象策划案,五一长假天天加班。不过到最后,一分钱加班工资都没有。我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地方可以申诉,只好宽慰自己吃小亏赚大便宜,为了自己更好的职业空间,就只能忍气吞声了。”
专家点评: 王先生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害怕频繁跳槽要交违约金而选择不签劳动合同。如果了解法律规定,王先生就不会有这样的担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违约金的,仅限于两种特殊情况:“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即劳动合同中要设违约金条款,首先要有服务期约定,或者要有保密约定。没有这其中任何一条作为前提,都不能设立违约金条款,即使有也属无效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为了考研,我还摒着呢
Vivian是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女孩子,去年从华东师范大学毕业后,由老师推荐去了一所培训机构做起了老师。不过,在外人看来很惬意的工作,其实Vivian并不是很喜欢,她想到要重回校园的象牙塔中“充电”,她要考研。于是她选择了暂时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公司也催过我好几次了,但是我一直都在拖着不签。我担心按公司的规定签了3年的合同后,如果我此后考上了研究生,要想离开的话就十分困难了,也许还会因此出现不必要的瓜葛,所以只好对不起单位了。”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有Vivian这样想法的小白领也有许多。他们大多毕业不到一年,很多人是折戟考场之后,想暂时找份工作先做起来,等待来年再战。为了免除类似于违约金之类的不必要的麻烦,很多人并不急于签订劳动合同。“本来就是短工性质,何必苛求这一纸契约呢?”Vivian的一句话道破了此类人的心态。
其实公司也并不是不知道Vivian的想法,最近老板找Vivian推心置腹地谈了一次。公司希望员工能够有所发展,也愿意为个人职业提供一个发展的平台。但是无论哪个单位都不喜欢三心二意的员工。最后老板明白无误地告诉Vivian,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她还是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公司将不再留用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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