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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公司收取员工风险抵押金500被罚5000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一起由于因用人单位擅自收取职工风险抵押金而被工商部门罚款的行政执行案件被东城法院顺利执结。

  2004年9月10日,在某搬家公司工作的员工蒋某向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举报称:“我于今年7月到搬家公司上班。9月1日,因为身体不好,提出结算工资回家治病。但公司只是结算了8月份的工资,从7月份工资里扣留的500元‘风险抵押金’不肯退还,要求给予解决”。

  劳动监察部门经调查,发现这家搬家公司确实收取了蒋某某500元抵押金。除此之外,还收取了其他22名职工的抵押金,其中司机每人1000元、搬运工500元、业务员1000元。搬家公司承认收取员工抵押金的行为,并在事后退还了员工的抵押金。

  劳动监察部门认为?熏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市政府第91号令《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4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的规定,所以根据其中第5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搬家公司处以5千元罚款。

  因搬家公司没有按期交纳罚款,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向东城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受理此案后,搬家公司如数交纳了罚款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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