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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冲出“试用期”理解上的迷雾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对新人来说,“试用期”可不是个陌生的名词。

  作为参加工作必经的历程,试用期现已成为企业用人的惯例,因此很少有人会去质疑它的正当性。况且,国家颁布的《劳动法》也已经将“试用期”三个字写入有关的条款,试





用期就更成了合理合法的企业用人行为了。然而,试用期的含义究竟是什么?新人在试用期里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享有什么样的权益呢?这些问题未必所有的人都能说得清楚。

  事实上,多数人由于受用心不良的企业雇主所误导,把试用期单一地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来领会,以至不管与企业雇主签没签试用期合同,在心态上都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寄人篱下的地位。他们为了能“转正”,对企业约定的试用期条件全盘接受,这无形当中就给那些黑心的企业雇主更加肆无忌惮地欺负新人、揩新人身上的油提供了很多方便。

  尽管《劳动法》明令企业雇主与试用期新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给企业雇主雇用新人带来较大的风险,致使很多企业宁可“明火执仗”地违反《劳动法》,也不与新人签订“一条龙”式的劳动合同。这也许正是现行《劳动法》的一些不切合实际的条款值得检讨之处。比如试用期规定3~6个月,而员工应享有的“四金”却是按年度计算的。如果这期间新人离开企业,企业就要去负担无形的“四金”损失。

  《劳动法》有《劳动法》的一本账;企业也有企业的一本账。而我们必须看到的现实是,有多少企业在新人到来之时,就愿意拿着自己的钱去冒《劳动法》某些条款的风险呢?

  于是,一些企业在自制合同里把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剥离开,致使试用期新人往往薪资待遇不及正式员工,而且工作比正式员工还繁重。新人们为了能给雇主留下好印象,不计辛苦地为企业卖命,但面临的却是随时都有可能在试用期未满就被企业解雇的危机。

  总之,就试用期新人而言,按《劳动法》签约,企业是弱势者;按企业自定的规矩办,试用期新人是弱势者。而现在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必须含在《劳动合同》中,这对试用期新人自然很有利,新人应该用《劳动法》为自己维权,千万不要陷于企业自定的规矩中,给企业违法用工提供便利。

  (一)别让雇主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去

  有不少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反映,企业在与自己签约时,拿出两份合同来签:第一份是《试用期合同》;第二份才是《劳动合同》。而试用期合同的条款则简单得不能再简单,《劳动法》里的很多规定统统逃避掉,一一不予履行。

  我们有理由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目的就是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来,以试用期的结束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在不少情况下,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雇主又可以找出种种理由,将新人辞退,同时又会以劳动合同没生效为借口,既侵害了新人的利益,又不用承担责任。

  事实上,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企业单独设立试用期合同,实质上就是利用新人的心理弱势和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欠缺,以“试用期”为由,逃避劳动合同的约束,以达到随时解聘新人,或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新人手无维权的“凭据”。

  这种剥离式的合同,的确是给新人设置的一个陷阱。很多新人正是由于不知陷阱之深,在所谓的试用期合同里尽职尽责地表现,眼看着好不容易快要结束试用期,却莫名其妙地遭到了解雇。

  情景案例

  小吴,从学校出来,才工作短短五个月,就尝到的种种苦涩滋味。

  “社会上民工要工资很难,我们也是。”这一句话浓缩了整个事件中的沉重与无奈。小吴曾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工地现场资料员。这个工作并不轻松,只要工程在进行,就不会有休息日可言。

  刚毕业的学生要在基层锻炼,这一点小吴心里也很明白,所以,当初公司只与他签下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并许下试用期表现经考核过关就补签《劳动合同》,小吴明知这种合同对试用期新人的权益保护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但迫于无奈,“找过的几家企业家家如此”,只好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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