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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别把签劳动合同不当回事儿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6月的北京,几场阵雨之后,气温骤然上升,不绝的蝉声提醒着人们,这已经是盛夏的季节了。

  酷暑中,为城市建设正挥汗如雨的民工们可能还不知道,近日,一个针对他们的“利好消息”正被新闻媒体广泛传播:今后,遭遇欠薪、工伤等劳动纠纷时,他们再也不用担心因为单位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而求助无门了。


  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护身符


  两年前,18岁的山东姑娘刘云来到了北京。在亲戚的介绍下,刘云到一家保洁公司上班了。“上班”这两个字对刘云而言涵盖了这样的内容:每天早上6点被装上车,然后被送到客户家里,就此开始了一天的工作。

  刘云的工资是每月500元,公司包吃住。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岗前培训,自然更没有“三险”。这些刘云都不知道,她也不在乎。“保洁”也就是打扫打扫卫生,这工作对惯于吃苦的农村出来的孩子来说,几乎算不上是活儿。如果不是两个月之后发生的一场事故,刘云可能会一直这样干下去。

  灾难总是突如其来的。刘云在干活的时候从5楼的窗口摔下去了。送到医院拍片检查,腰椎粉碎性骨折。从这一天起,刘云的苦日子开始了。动手术花去的4万多元钱,是刘云向公司打了欠条借来的。手术之后,公司派人把她送到了一个简陋的出租屋里,从此不再过问她的一切。

  刘云的父母变卖了房屋来到北京,一方面照顾重伤的女儿,一方面希望替女儿讨个说法。然而,由于刘云与保洁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缺乏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刘云父母“讨说法”的道路变得既艰难又曲折。到记者采访此事的时候,老实巴交的刘云父母依然在医院、保洁公司和辖区劳动部门之间奔走着……

  在“百度”搜索引擎里输入“劳动纠纷”,可以搜到数以百计的相关案例,这些纠纷绝大多数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工伤、欠薪、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产生纠纷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不久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4种凭证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4种凭证中,劳动者自身可以提供的就有两种:“工作证”、“服务证”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这一规定,才使刘云们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也会吃亏


  事实上,劳动合同是世界上建立劳动关系普遍采用或常用的法律形式。由于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尚处在普及完善的阶段,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懂得运用这一法律形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劳动者需要劳动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同样也需要。

  3年前从一家影视文化传播公司辞职出来的梁旭文,不久前把自己的前老板告上了法庭。诉讼理由是:这家影视公司剽窃了自己的作品;诉讼请求是:要求公司支付他稿费以及相应的赔偿金。原来,当初梁旭文在文化公司上班时,职位就是编剧,在岗期间,梁旭文创作了大量的电影电视剧本。梁旭文辞职两年后,公司将他此前所写的一部剧本投入了拍摄。

  梁旭文编写的剧本所有权到底该属于谁?由于公司始终没有与梁旭文签订过劳动合同,法庭之上,公司无法证明自己所使用的剧本乃是梁旭文在职期间的工作成果。这场官司因此一波三折。

  用人单位为劳动合同所困的案例,自然仅仅是少数。但此后,若用人单位试图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来逃避相关义务的话,法律可能会使其自食其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这是对劳动者权益一个重大的保护措施。这说明,如果短期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就可以顺利从用人单位的临时工转换成公司的长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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