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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没有劳动合同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52岁的老张10年前从苏北农村来到上海,经朋友介绍,在一家建筑装饰配套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收入虽微薄,但能维持自己和老家人的生活。去年8月的一天,单位领导突然告诉他,你以后不用来上班了,因为新的有关规定要求外来人员不得担任仓库保管员。

  老张像一下子被人从船上甩到了水中。老张仅仅在1992年时与单位签过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再也没有签署过。老张被迫离开单位时,单位也没有按法律规定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8月工资。后来,单位以老张是外来务工人员没签合同,坚决不同意支付。

  老张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在中心的帮助下,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25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2000元。

  中心代理人坚持老张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没有劳动合同不必然导致和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单位在劳动者无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老张经济补偿金和25的赔偿金。

  长宁区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单位支付老张经济补偿金13164元以及工资523元。判决执行后,老张踏实地离开了上海。

  [专家点评]

  有部分单位以没有签过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来逃避责任和义务。上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都可认为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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