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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业3200万进城务工人员中,有近八成人未能得到劳动合同的保护。劳动合同签订不到位,已成为进城务工人员权益难保障的制度性原因——
临近年关,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进一步凸显,探询解决之道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劳动合同签订不到位,日益被指认为是致使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屡受侵犯的制度性原因,11月12日在京召开的全国建筑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经验交流会即印证了这一点。建筑业近八成进城务工人员未签劳动合同
目前,全国建筑业的从业人员达4000万人,其中进城务工人员为3200多万人,占全国进城务工人员总数近三分之一的比例,并且他们中90%以上的人在生产一线。
与建筑业进城务工人员可观的人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低得可怜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4月在全国40个城市专项抽样调查,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仅占12.5%。近一年来,有关各方不断加大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力度,建筑业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成效显著,但即便如此,截至目前,全国建筑业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也就在20%左右。
据了解,建筑业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大致如下:一是企业“自有职工”(即建筑企业在劳动法颁布实施前,根据国家下达计划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普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人数较少;二是由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使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他们由劳务分包公司直接招收和管理,但能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仅30%左右,大多数劳务公司只与少数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三是由包工头带到工程项目上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或建筑企业直接使用的零散用工,他们约占建筑业企业使用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70%左右,但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除少数企业使用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外,大多数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要求普遍相差甚远。而且,在同一个企业中、甚至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文本的合同,对长期使用的技术工人和短期的、从事简单劳动的工人在合同内容上区别对待等现象也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劳务分包公司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的没有明确工作内容,有的缺少工资支付标准或方式,有的以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个别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还和工人签订霸王合同甚至生死合同。管理不规范、劳动法律意识薄弱乃症结所在
由于劳动合同签订不到位,使得侵害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建筑业,由此至少带来进城务工人员在五个方面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即工资被恶意拖欠;劳动保护条件不健全,安全生产无保障;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条件较差,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社会保险不到位,难解后顾之忧;必要的技术培训难以落实,职业教育权益被忽视。
那么,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什么?业内人士认为,归根到底来自两方面问题:
一是建筑市场的管理不规范。当前,建筑业市场“以包代管”现象导致不规范用工行为大量存在,而用工主体的不合法又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如大量没有注册为合法企业的劳务公司和包工头,在法律上都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尤其是一些以个人身份承揽劳务工程的包工头,直接从社会上招募进城务工人员或从农村家乡带出一批亲朋好友,双方都是自然人关系,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二是用人单位包括进城务工人员自身劳动法律意识不强。一些建筑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不利于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制约,还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增加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于是往往以建筑工程工作场所的不固定性和农民工的流动性为由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部分进城务工人员要么自身维权意识不强,认为只要到年底能将工资结清了就行,签不签劳动合同不重要;要么出于种种顾虑,如担心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老板或用人单位可能就不要他们了,尤其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或同乡的包工头带出来的进城务工人员,总怕提出签合同会伤了感情,而对签订劳动合同“可望而不敢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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