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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劳动力市场和劳动争议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现象,《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成员、湖南大学教授王全兴透露,《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依照立法程序经三读三审,预计2006年《劳动合同法》将会最终获得通过。
缘何青睐个人
身为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王全兴介绍,《劳动法》把劳资双方看成不平等的主体,对弱势的个人要偏重,因此《劳动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单保护表述”。
王全兴回顾,11年前当时就有人质疑“难道《劳动法》不保护雇主的利益”?同样的问题又出现在了《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起初大家对于“单保护表述”很忌讳,不敢理直气壮地提出来,所以草案的初稿均为“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但王全兴认为,最终“草案”对于立法目的的表述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是因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地位平等的属性,但同时还具有地位不平等的特征。中国并没有把《劳动合同法》作为合同法的组成部分,而是当成劳动法的组成部分,这样就要偏重保护。
另外,保护雇主和保护劳动者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因为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劳动力资源是利润的源泉,保护劳动者就是保护资本家利润的源泉。
保护范围扩编
《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王全兴说,这一条规定,就使得《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很窄。“用人单位”的概念就排除了自然人雇主,而第2款中又没有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主业岗位工作人员,例如,很多学校的老师就没有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王全兴解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主要是面临着体制障碍。按照中国的体制,劳动部门管工人,人事部门管干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是截然分开的,造成部门之间争权夺利,要将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阻力很大。
至于“打零工”的非正规就业者,王全兴说,他们是劳动者中的更弱者,越可怜的人越需要保护,如果把他们放到《民法》中去,那样会让他们的状况更差。但是,这里又有个保护能力的问题,把所有劳动关系都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范畴,我们目前有没有这样的保护能力?说是要保护,但是没有条件来保护也不行。因此,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有一个逐步扩大的问题。
口头契约悬念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主要证件之一,口头合同无效。同时还强行规定,雇主如果没有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则要罚款。
还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王全兴说,尽管中国作了这样硬性的规定,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好,因为现实社会中没有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太多了,真正查处的又不多,所谓“法不责众”。因此在起草《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有人提出修改这条,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都可以。
王全兴对于这一提法并不赞同。他认为中国《劳动法》之所以强调书面合同,就是因为“口说无凭”。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基础好,集体合同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协商好就行,连口头合同也可以执行,中国就不这样,连书面合同也不遵守,口头合同就更没有用了。
此外,西方国家劳动法律完备,企业的规章制度很完备,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有了很详细的规定,需要劳动合同进行明确的内容不多,只要有个雇佣确认书就可以了,这样劳动合同承载的功能就很小,书面、口头都无所谓。但是中国劳动基准法不完备,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靠劳动合同来约定,劳动合同承载的功能多得多,大量权利义务靠劳动合同写,口头合同满足不了这个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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