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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解读(十)
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比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为什么要“比照”执行
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仅仅是从工商执法角度来说的行为。执照被吊销,可能有两个结果:注销或恢复。但是无论将来是注销或恢复,当前却是“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这种状态的后果有两点:一是职工无法正常工作生产,也就可能得不到正常的劳动报酬,从劳动权利讲,是被剥夺了劳动和得到报酬的权利。二是用人单位可能因为无法正常运作,在职工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上陷入被动。因为从劳动法律来讲,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而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发生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面临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的问题。
既然实践中有可能发生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劳动法律对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只能用“比照”来处理,比照条款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是:“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面的分析,当发生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论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其实,当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的”,从劳动关系法律上讲,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处于无效的状况,但是,由于法律对合同(条款)无效有特殊的规定,所以只能用“比照”的方法让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同时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另外,由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法律也规定:“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有两种,一种是全部无效,一种是部分无效。不管哪一种都会产生两种法律结果:一是尽管劳动者也签过字,如果确证是无效合同,或是合同的无效部分,签字是可以不负责的;二是导致无效的那一方要承担责任。不管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导致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对无效而引发的问题,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合同如被认定为无效,将产生当事人之间相互返还的结果。但是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买卖合同,因为已经付出的劳动无论怎样也无法再收回了。因此,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多数是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被认定无效,其他条款仍然具有约束力。《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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