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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女职工在“三期”企业不得终止合同
日 期:
2009/5/12
源 自:
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
罗女士来电咨询: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月底就到期了,单位说要跟我解除合同,可我的孩子现在还在哺乳期,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合适?
劳动部门答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合同制女工在“三期”内合同期已满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虽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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