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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解除合同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顾军:公司安排我从事技术岗位工作,但一段时间考核下来说我不能胜任,之后单位又安排我去培训,回来后还是完成不了工作,昨天单位通知我,要立即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可以吗?

咨询员: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出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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