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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备受各方关注。 无书面合同也受保护 据劳动保障部负责人介绍,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与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十个百分点,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仅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30%。 针对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说,确定劳动关系在有些国家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根据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现在用书面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多,但我们建议书面订立是较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这一条与以往相比明显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艳军说,“特别是当双方有不同理解时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减轻了作为相对弱势方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强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鼓励签订长期合同 据了解,现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呈现出短期化的趋势,甚至一年一签。这一状况既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对此,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法在没有其他配套制度作保障的情况下如此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将导致劳动合同短期行为的合法化。“我们在制度设计上首先应有一个理念,就是要确立一个明确的目标———职业稳定性。通过制度来制约用人单位,不能让企业把劳动者的青春榨干了,不付出任何成本,再去找新的廉价劳动力,要让劳动者有所补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说。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薪金、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草案则规定,合同到期终止也要支付薪金、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依相关规定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为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草案规定,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只签订一年合同,那么按照现在的规定,只签订一年的合同也应该支付薪金、补偿金。如果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那么支付的金额可以相对少一点。”闫宝卿说,“草案希望通过采取这种经济措施,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恶意欠薪需赔偿 辛辛苦苦干一年,到头来却领不到血汗钱———尽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但拖欠行为仍时有发生。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草案把防止欠薪作为法律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郭艳军说:“这就意味着,恶意欠薪者不仅要限期足额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还要在此基础上为劳动者加付50%到100%的赔偿金。这样细化的规定和处罚措施,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成本,可以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使恶意欠薪者心存畏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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