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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事实劳动关系”是把双刃剑?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特邀嘉宾

 廖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法研究资深人士

  朱天武: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干部

  方维忠:省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潘先兵:福建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阿凡


话题背景

 近日对外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可凭借事实劳动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是不是劳动者维权的利器?而新的劳动合同法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主会不会借此钻法律的空子,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昨日,本报“时政会客厅”邀请相关专家与主管部门人士对此展开探讨。专家面对面地展开观点的交锋,他们所涉及的话题,还包括草案能否让恶意欠薪者受到有效惩罚,计件工资方式如何规范等。

【问题一】

工资条都拿不到

 凭啥维权?

 品茗聊案:陈某近日向本报投诉,他原在福州某建筑公司打工,今年2月24日在安装模板时摔伤,企业为其垫支了3万元医疗费,后来不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于是陈某向劳动部门投诉。

  不过,劳动部门在调查时发现,陈某与建筑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自己又提供不了打工的工资条、考勤卡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维权陷入困境。

 草案刚性

 远不如旧法

  方维忠:劳动法已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既然有此规定,草案不需再作规定。草案还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个概念,也就是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举证双方有这样的关系,就可作为维权的证据。

  廖建:恰恰就是证据,这一纸难求,没有书面合同,你拿什么跟人打官司。对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草案只是说“应当”。在这一条上,草案的刚性,远不如已实施多年的劳动法了。

  如果草案不作刚性的规定,还会给执法者带来麻烦。劳动法强调,用工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受到处罚;但草案却从法律上承认了无需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今后执法过程中,企业主会解释,劳动合同法承认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就不该受到处罚。可以说,草案承认了“灰色地带”。

 签订合同应作为

 核心问题解决

  潘先兵:事实劳动关系首次纳入立法,虽说事实劳动关系有了法律依据,但这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可能导致企业利用该条款规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草案应明确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朱天武:现实中,特别是建筑行业中,到劳动监察支队投诉用工企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农民工,能够提供劳动合同的,不到一成,这给确认劳动关系带来很大的困难,这些人也提供不了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其合法权益而得不到保护。因此,草案应把签订劳动合同作为核心问题来解决。

  目前,劳动部门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责令整改,但对不整改的企业,却基本没有强制性手段令其整改。因此,建议这次劳动合同立法加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条款,作为专门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刚性规定,是最大的不足地方。

【问题二】

对付恶意欠薪

 能否用刑法?

 品茗聊案:金先生等人在福州某工地打工,前些年,包工头千方百计拖欠工资,到现在还要不回。金先生说,总不能让“老赖”这样便宜,应有招治住这样的人。

 解决恶意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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