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劳动合同法草案您怎么看?人大向全国征求意见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这个草案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审议

据新华社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后,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请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中国人大网址:www.npc.gov.cn。

劳动合同文本应载明作息休假时间和报酬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七项事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五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单位裁减人员应优先留用工作时间较长者

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职业病工伤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