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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作为劳动者,没有人否认,我们的权益应该得到更加严格和完善的保护,但矫枉过正是权力而不是http://www.1635.cn/?w=大学',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大学应该做的事情,一部真正颠扑不破的http://www.1635.cn/?w=大学',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大学不是先入为主地去保护某一方的利益,而是站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高度调节各个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惟有如此,才能在立法的过程中确保各方社会主体都有自己的话语渠道和代表组织参与立法博弈
是保护雇主还是保护劳动者?以这一根本问题为分水岭,可以将《劳动合同法(草案)》所引发的众说纷纭的争论划分为雇主立场和劳动者立场这两大阵营,但来自这两大阵营的话语碰撞究竟能否有助于铸就一部真正颠扑不破的《劳动合同法》,却是一个待解的悬念。
新法只为劳动者撑腰?
自从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草案)》都表现出巨大的关注并纷纷发表意见。据悉,截止到4月20日征求意见活动结束时,共收到各类意见191849件,其中职工的意见占了绝大多数。
法律界观察人士分析认为,这部http://www.1635.cn/?w=大学',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大学草案体现出与时俱进的品质,它针对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在形成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http://www.1635.cn/?w=大学',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大学草案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从而在劳资关系的天平上为劳动者一方增加了砝码,改变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将成为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柄利剑。
一个首要的表现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知情权,草案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同时还规定了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中,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这有利于劳动者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针对“短期合同”、“滥用试用期”等突出问题,《劳动合同法(草案)》分别制定了“合同自然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就用人单位效益不好导致经济性裁员这一现象,特别规定“裁员优先录用老员工”。
此外,为治理“恶意欠薪”这一顽疾,《劳动合同法(草案)》还制定了“滞纳金”性质条款——“逾期不支付,要向劳动者加付50%—100%赔偿金”。草案还规定了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应当支付赔偿金和除涉及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等内容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
另外,法律草案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明确规定在有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和解释为准。
对于草案体现出来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向,作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的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http://www.1635.cn/?w=大学',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法博士常凯教授撰文指出,《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应以社会利益作为直接的立法取向,对大量劳动者的保护是社会利益最基础的东西。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认识,是与《劳动合同法》的性质不相符合的。
而来自用人单位的反映则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出现了向劳方“一边倒”的情况,常凯对此回应认为,劳资力量不对等是整个社会的普遍状态,在工人没有形成集体力量,工会作用又发挥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不以公法来介入,劳资关系将更不平衡。
在这个课题组看来,劳资冲突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因此,他们建议国家法制办应该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国家竞争力的提高着眼,注重《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保护。“这体现出了立法者的政治远见”,这句道破天机的一语揭开了一个司空见惯的事实,在这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背后,有着深层的政治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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