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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劳动者的维权砝码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劳动合同”越来越成为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砝码。然而,生活中总是有这样那样的劳动权益屡受侵害。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劳动事务科科长吕晓凌,请他通过对常见劳动侵权案例分析,为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支招。
 
找到工作单位扣了我的导游证

事例:今年23岁的小祁是一名导游。2003年,小祁被太原市一家私营性质的旅行社聘用。该旅行社虽然与她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却在签订合同时,以方便管理或办理年审等理由扣押导游证。且在合同中约定,每月只发工资的90,剩余的工资在合同期满时一并支付。

专家:在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导游证;二是用人单位变相收取保证金。用人单位的这两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需要并能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时,方可录用职工。《劳动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也不允许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一方确定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以担保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法》还规定,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可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但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

显然,小祁作为旅游公司一名导游,属于其单位员工,而不是承包经营等,所以单位不应该扣押10工资作为诚信保证金(变相收取保证金)。

小祁完全可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另谋高就,或者要求单位归还权益,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待岗期单位辞退了我

事例:桑先生是我省一家省级安装公司的职工,2004年5月公司与其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期满日期为2005年5月。合同期满后,桑先生被安排回家待岗,公司未出具任何手续。不久前,公司终止与桑的劳动合同。

专家: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可分为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两种,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法律规定之外终止劳动合同。法定情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不再与对方续签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约定情形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比如约定劳动者考上大学,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当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一方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本案中,公司与桑先生的劳动合同期满时间是2005年,而公司却在2006年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显然已错过了法定的终止合同情形,也不存在约定的情形。因此,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合同过期我仍在上班

事例:小毕在某公司上班,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种种原因,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公司未发出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小毕也没有多问,继续上班。

半年后,部门经理认为小毕不能胜任其所承担的工作,欲不再用他,小毕则要求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专家:我省《劳动合同法》规定指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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