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劳动合同立法并未“偏袒”劳动者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访谈动机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由于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合同关系的确立、劳动合同责任的明确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草案迅速成为关注的焦点,公布一周就收到意见四千余件。基于此,我们也在第一时间采访了有关学者和律师,就草案与中国劳动法制进程展开探讨。

    郑功成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
  
  孙群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

  陈步雷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兼职律师

  本报时事访谈员陈宝成北京报道

  劳动合同立法关乎社会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已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如果我们能将这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梳理好,那么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就有了保证。

  新京报: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中已经有了规定,为什么还要单独立法?

  陈步雷: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我们对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我国劳动力的现状,以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素质和能力等认识比较肤浅、片面,也没有充分研究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在理论、学术上缺乏比较充分的准备和支持。这就导致了我们在经验和逻辑两个层面上的不足。

  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而且正在向比较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对劳动关系、劳资矛盾的属性、地位、功能的认识相对成熟、全面。更重要的是,劳动关系在实现分配正义、社会公平,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机会,促进社会良性流动与社会整合,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基础性的配置、调整功能。因此,有必要抓紧制定急需的《劳动合同法》。

  新京报:怎样理解《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郑功成: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已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如果我们能将这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梳理好,那么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就有了保证。

  此外,目前劳动关系的失衡与劳动合同的失范已是突出的问题。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首要环节就是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也往往包含了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内容,从而在事实上给劳动者维权造成麻烦。所以,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有其重要性、必要性,更有其现实紧迫性。

  以《劳动法》为立法依据有待商榷

  我建议把《劳动合同法》的上位法即立法依据改为《宪法》。这样,将来在修改《劳动法》时,不会涉及《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基础是否被动摇的问题;也保持了我国立法体制所确立的与法律形式渊源问题有关的位阶、顺序、层级,而不至于混乱。

  新京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什么关系?

  陈步雷:《劳动合同法》是专门调整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和部分程序性问题的法律,也是劳动法律部门中的基础性法律;而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是劳动法律部门中的基础性、通则性法律,它尽管规定了许多重要制度,但比较粗略;借鉴“民法通则”的名称,称之为“劳动法通则”似乎更为合适。

  新京报:以《劳动法》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是否合适?

  陈步雷:草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我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除了《劳动法》自身的问题,从法律的形式渊源上看,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不是基本法律。所以我建议把《劳动合同法》的上位法即立法依据改为《宪法》。这样,将来在修改《劳动法》时,不会涉及《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基础是否被动摇的问题;也保持了我国立法体制所确立的与法律形式渊源问题有关的位阶、顺序、层级,而不至于混乱。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