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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1、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
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之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通过预先通知对方的方式,在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而解除合同的行为。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又称预告辞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又称预告辞退。除此之外,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还包括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减人员的经济性裁员。由于经济性裁员的特殊性,笔者在此不再进行论述。
2、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意义
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与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之前必须经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进行预告,并经过一定的预告期之后,才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同时就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
如前所述,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和劳动合同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非过错性解除,它适用劳动合同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既然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存在过错,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通过预告程序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通过预告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使劳动者重新获得劳动的机会,保障其劳动权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同样,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通过预告程序解除合同,一方面可以使用人单位重新招用员工,充分实现其用工自主权;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劳动者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做相应的准备。
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比较法考察
国外的劳动立法历史比较悠久,经过了劳资双方的长期斗争,劳动立法也比较完善,在预告解除制度的规定方面也比较详细、具体、操作性强,在很多方面都值得我国的劳动合同立法借鉴。
1、平等地授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权
国外劳动立法将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权平等地授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双方的权益进行平等地保护,以期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自由。如英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因单方面通知而终止。根据普通法的规定,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另一方的通知,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通知可以是口头的,通知期满后,合同即终止。[1]日本民法第627条规定,当事人在未定雇佣期间时,各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约申告。在此情况下,雇佣合同因解约申告后经过两周后消灭。[2]《意大利民法典》第2118条规定,对于未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享有在按照行业规则、惯例或公平原则规定的期限或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1967年的《土耳其劳工法》第13条规定,没有确定期限的长期雇佣契约,可以由雇主或受雇人予以解除,只要其一方通知另一方。[3]
平等地授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预告解除权,体现劳动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平等保护和对劳动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
2、单方预告解除主要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通过前面对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分析,我们可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适用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单方即时解除的劳动合同可适用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非过错性解除,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那些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因此,国外劳动立法大都规定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主要适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日本民法典》第627条、《意大利民法典》2118条都规定雇佣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解除不定期的劳动合同。《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31条也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只以书面形式提前两个星期通知企业、机关、团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即可。[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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