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一网民通过网上民声留言:我02年来烟台上班的,03年我和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可是我们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单位自己编写制定打印出来的。请问一下我们和单位签定的合同有效吗?合同单方面约定的条款有效吗?急盼回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纪律;(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下列内容:(一)试用期;(二)津贴、补贴、福利待遇;(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四)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你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请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定。 |
|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