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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集体合同的履行及其实现路径刍议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企业中单独签订集体合同的有64.1万个,覆盖职工7343.3万人;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8.4万份,覆盖企业70万个,覆盖职工2679.8万人;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2.9万份,覆盖企业14.5万个,覆盖职工1082.9万人。随着集体合同建制率和覆盖率的增长,全国已初步形成了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自主协调的有效机制。但是,目前集体合同制度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履约难是难点之一。一、集体合同履行的概念一般而言,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得到全部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集体合同的履行是集体合同制度实现的基本形式。集体合同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遵守执行。执行合同,不仅指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而且要确保其组织的成员从上到下都切实履行合同。为了保证各自组织的成员切实履行合同,签订合同的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要为本会会员提供足够的信息;对于未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本会会员,要切实采取措施帮助其实现,乃至有权运用各种手段加以处理。在国外,集体合同生效后,劳资任何一方不得为了合同规定的雇佣条件而采取罢工或闭厂的行为。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履行,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建立了劳动监督制度并主要由劳工部门负责实施,其基本活动方式是通过设立在各地方监督机构的专兼职劳动监督人员,以不同的监督方式和手段,直接进入劳动或工作现场,了解或调查劳动标准的执行情况,其中也包括集体合同的履行。在这种背景下,不仅促使集体合同的履行愈益规范,而且使暴露出的各种违法和违约行为及时得到纠正。

  二、履行集体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在实践中,集体合同履行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存在重签约、轻协商、轻履约的现象。有的企业是“一次协商管几年”,在签约前开展过平等协商后就再也没有协商了;即使是经过平等协商的企业,也是“以个人协商代替集体协商”,遇到问题都由工会主席个人与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凭关系、靠反复交涉去解决,而没有通过规范的平等协商来处理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少企业集体合同“以不变应万变”,一旦签订就再也不会根据情况变化对集体合同的条款经过平等协商后进行修改、变更。由于双方缺乏认真、充分、平等的协商,直接导致出现了集体合同质量和履约率不高的现象。

  2.文本照抄,千人一面,缺乏个性。这种现象与目前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中采取的带有某种“行政指令”特点的自上而下的推行方式有关。

  3.集体合同内容不明确,使合同难以履行。有的集体合同中,对劳动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不便于有效地操作和监督而失去了合同条文存在的实际意义。有的集体合同忽略了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这一基本原则,往往形成不平等条款,对职工一方不利。

  4.集体合同中主要劳动标准性条款难以兑现。特别是拖欠工资、医药费、养老保险金的现象比较普遍。

  5.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不清或缺乏,监督检查制度不到位、不完善。一些已经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并未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有关制度来加以落实,无检查、无报告、无整改措施。

  导致集体合同履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的法制建设仍不尽完善,整体水平还不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第一,有关法律规定互相矛盾;第二,有关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自从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来,有关方面的通知、要求、文件发了不少,但关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具有规范性和操作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却迟迟未能出台。此外执法监督机制尤为薄弱,直接影响到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

  2.对于集体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违约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弱化了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远远滞后于调节劳动关系的实际需求。以《劳动法》为例,其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本身就缺乏强制性,至于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违约责任等则未作任何规定,仅仅明确“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缺乏相应的制约。《工会法》没有规定必须要实行平等协商,《劳动法》对此规定的表述也仅是“可以”。因此,法律责任的缺失必然影响履约法律责任的缺失,使得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履约质量在实践中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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