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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聚焦劳动合同法:短期合同让人担忧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1.新闻背景

为什么他总是担忧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有的甚至是一年签四次,这使得劳动者整天提心吊胆,担心合同到期后失业。

快到6月了,江西南昌赵先生又开始担忧起来。他担心今年还能不能在企业再干下去。为什么他总是担忧?

原来,赵先生在南昌一家机电修理厂工作了近5个年头。自从2001年6月进厂,他与企业先后签了5次劳动合同,每次期限都是1年。按工厂规定,工龄满5年就可以加工资。他既盼望加工资,又担心他是一个快40岁的人了,合同还会不会续签。因为,他所在的企业还很少有40岁以上的职工。

赵先生的担忧,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即是劳动合同法草案想解决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去年,记者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2005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时,曾问及劳动合同期限问题,至少有70%的被访职工希望能和企业签订较为长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是有的企业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雇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短期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稳定不利。

2.审议意见

法律规定应统一

应对短期劳动合同期限和签订次数进行限制,否则将会导致劳动合同短期行为的合法化,损害劳动者的长期利益。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应劳动者要求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草案又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两者不一致。庄公惠、沈春耀委员认为规定应该统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在审议时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第九条增加一句“如劳动者要求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既有利于保证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又有利于保护职工自主择业。

曾参加过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的乌日图委员深有感触地说,短期化带来的问题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保障劳动者权益,盘剥劳动力特别是青年劳动者。

国外法律规定,同一单位、同一性质劳动合同,连续签两次之后,第三次续签时必须签长期合同。侯义斌委员主张,我国法律也可以借鉴这条规定,对短期劳动合同期限和签订次数进行限制。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在这次征求意见中占的比例很大。劳动合同制度施行以来,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青春期的现象比较突出,他们签订的大多是短期劳动合同。有的群众来信反映,大量的是一年签1次,最严重的甚至是一年要签4次。如果劳动合同频繁变更,短期化,劳动关系是不会稳定的。所以对这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劳动合同法应当有针对性地作出法律规范加以解决。

3.公众观点

不宜简单规定最低期限

自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以来,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来信积极提出意见。一月之内,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191849件。

劳动合同短期化常见的有以下情形:长期使用劳动者,但反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对一些老职工,不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把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签为短期合同,改制、转制企业中比较常见。

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很多群众都认为应该明确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低期限不少于一年,以两年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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