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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提前离职拒付违约金受支持相关条例有明确规定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合同期限未到,员工想辞职,是否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年轻白领,得到的答复惊人一致:合同里既然规定了,当然就该付的!然而事实上根据规定,员工根本不必如此。近日,杨浦区的王小姐就借助法律为自己讨回了公道,没花这笔冤枉钱。目前,用人单位已经为王小姐办理了退工手续,并支付了其应得的工资。

  王小姐是名非上海生源大学生,去年7月大学毕业,她就与一家数码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双方约定,若合同期限不满,王小姐要解除合同的话,每提前一年,王小姐要支付公司相当于她本人年收入50的违约金。之后,王小姐就转入了公司工作,户口也迁入本市。

  今年4月30日,王小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表示她将于今年5月30日正式辞职。然而双方在违约金的问题上没能达成一致,因此,公司一直没有给王小姐办理退工手续,也没有支付王小姐4月份和5月份的工资。

  无奈之下,王小姐向杨浦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数码公司提出的观点是,公司为王小姐提供人才引进平台,为她办理了上海户口,而她却提前解除合同,王小姐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24000元和人才引进费50元等。

  仲裁委员会认为,数码公司和王小姐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服务期,所以,该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最终裁决:数码公司为王小姐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今年4月和5月的工资,王小姐只需支付50元的人才引进费。公司不服,向杨浦法院提起诉讼,后撤诉。

  ■法律细解

  合同期不是服务期

  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服务期。这样的话,员工中途跳槽就不必支付违约金。因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两种情形,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但是,用人单位又不得随意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一是单位出资培训;二是提供了特殊待遇。”记者昨天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中心12333得到的解释是:所谓的特殊待遇,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给该员工同等岗位所没有的相关待遇,例如住房、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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