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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读者门小红来电咨询:2002年2月底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裁员。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口头通知我2月底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允许我在1月至2月底这一个多月时间内不必再按照正常时间上下班,可以外出找工作。但2月底,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我的再三要求下,公司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补偿金,并称另一个月的补偿金是以我最后那个月工资的形式发的。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我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算?
主持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支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经济补偿金的算法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公司与你的劳动关系终止,你在企业工作不足2年,应该领取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公司于1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日期生效为2月底,这样公司实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天对你们进行了通知。因此,你在1月到2月底期间,仍然属于正常工作,这1个月的工资应该领取,而且,这一期间单位仍然应该按照规定为你们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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