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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被企业开除,企业竟还要他缴纳5000元的违约金。记者介入调查了解到,这家企业竟每月为员工“代存”一部分工资。
2002年10月底,相先生应聘到南京一家高档酒店工作,岗位是营销员,酒店跟他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酒店发放当年11月份、12月份工资时,他意外地发现酒店竟每月从中扣取了350元。对他提出的疑问,酒店方面解释称,扣的钱将于每年的年底原额返还。2003年初,酒店返还了从他11月份工资中扣的钱。2003年1月至4月份,酒店每月均从他工资中扣取350元。
2003年5月“非典”爆发,酒店给全体员工放假。当月相先生没有拿到工资,自然酒店就无法扣他350元。6月初,他应要求回到酒店上班。6月中旬,因他违反了酒店劳动纪律,酒店让他回家待岗一周。一周以后,因为身体不舒服他就迟了几天才返回酒店,酒店宣布将他予以辞退。一年多过去了,酒店始终没有将每月扣取的工资返还给他,反而要求他按合同约定支付酒店5000元的违约金。酒店总经理樊女士承认,酒店每月是从相先生的工资中扣取了350元,这笔钱是酒店替他“代存”的。酒店紫金店人事培训部刘经理告诉记者,相先生违反《劳动法》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天,酒店于2003年7月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为什么不将所扣的工资返还给相先生?酒店答复称,相先生离开后酒店电话通知过他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结清其工资等一切个人劳动所得。而相先生告诉记者,当时酒店要求他支付5000元违约金,他不能接受这一点就没有去酒店。5000元违约金是怎么回事?酒店称,相先生擅自不来酒店上班属于违约行为,而酒店与他在劳动合同中自愿约定,一方解除合同不当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
律师告诉记者,工资是劳动者应得的合法收入,用人单位无权从中扣取一分钱,也无权替劳动者“代存”;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必须给付劳动者的工资;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两种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而相先生是被酒店辞退的,显然他的离去不属于上述两种违约行为,自然谈不上要支付违约金给该酒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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