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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的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单方违约,最后不得不支付5000元违约金。
2004年9月,王某与威海一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委托王某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聘请王某以组训代理人的身份专职组训。约定聘期为2年,聘期内,如王某单方解除合同,须承担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培训费用,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协议签订后,王某于10月1日、5日,以书面形式先后两次表示组训工作压力较大,决定辞去工作,解除代理合同,但拒付违约金。无奈之下,保险公司依据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部门审理此案后认定,二者合同均合法有效,王某提出单方终止协议属违约,5000元违约金理应支付。
仲裁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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