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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作为http://www.1635.cn/?w=北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一家软件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延期支付自己两月工资的情况下,拿起法律http://www.1635.cn/?w=北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25%的http://www.1635.cn/?w=北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补偿金。
11月20日,http://www.1635.cn/?w=北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软件公司支付刘女士2650元的http://www.1635.cn/?w=北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补偿金。
2003年1月该软件公司与刘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12月12日起至2004年1月31日止,刘女士月工资5300元。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月底结合当月考勤、考核、奖惩情况发放,同时公司的《员工指南》规定:“薪资按月发放,采用先服务、后付薪的方式。” 然而,2003年10月份及11月份工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发放,直到12月11日和12月23日公司才分别向刘女士支付完毕。刘女士认为公司这种支付工资之行为属于无故拖欠,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该软件公司不服,将刘女士起诉至区法院,要求撤销仲裁委的裁决。
法院审理中,软件公司提出,2003年10月中旬开始,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于是公司在11月召开了员工大会,就延期发放工资一事向员工进行通报并征得了工会的同意,但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没有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点。
软件公司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软件公司于2003年12月11日、12月23日分别支付2003年10月份及11月份工资的行为已构成无故拖欠,因此其不仅应全额补发劳动者工资报酬,还需加发相当于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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