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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四种情形解约补偿金可不以12个月工资为上限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劳动法苑网主任陆敬波律师告诫市民,在4种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不以12个月工资为上限。

  这4种情形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但经当事人协商变更不能的;用人单位依法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经济补偿金以12个月工资为限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通过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为由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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