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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等57人原为一著名快件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是由一家澳大利亚物流公司与中方合资成立的,经营期限为十五年。2003年5月26日公司经营期满进入清算阶段,由于某些原因公司对员工补偿金问题的工作未尽早落实,以至2003年11月28日,即清算期届满后,公司的清算委员会仅向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14名员工发放了经济补偿金,对其他员工的补偿金问题却未涉及。宋先生等111名员工在苦等无果的情况下,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结果宋先生等57人属于用人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裁决公司应发放其经济补偿金;另54人的劳动合同是到期终止,仲裁委对其要求发放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公司清算委员会不服,将宋先生等57人告上了闵行区人民法院。
心急如焚的宋先生等57名员工来到了中心,中心决定为他们免费代理该案。我们发现,宋先生等40人的劳动合同签订至2003年5月26日(公司经营期满之日)之后,属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法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另17人劳动合同虽在2003年5月26日前到期终止,但他们都工作到公司期满解散之日,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形应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该17名员工也可获得补偿金。而剩余的54名员工因其劳动合同在2003年5月26日之日届满,属于劳动合同正常终止,无法取得经济补偿金。在法官的主持下,我们据理力争最终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原告总公司的清算委员会承担57名员工各人应得经济补偿金数额的80%,并支付此案的诉讼费。员工们对调解结果及结案速度都十分满意。
更可喜的是,我们获悉原外方投资公司主动承诺向另54名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被裁决不支持补偿金的劳动者按法定补偿金的50%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道义补偿。这个意外的惊喜,给了我们极大的鼓舞。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球方兴未艾,跨国公司纷纷以此作为衡量自身发展的标准。“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是它的核心思想。就企业社会责任而言,一个遵守法律规定的企业,只是一个合格的企业。企业不仅应该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还应该为与之并肩战斗的劳动者的利益服务,将员工创造的价值与员工共同分享,这样的企业才是优秀的企业。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在市场经济的指引下,我国成立了许多中外合资企业,其经营期限多为十年左右。现在这些企业大多正处于或即将临界经营期届满解散,如何妥善安置原有职工已成为突出的问题。而本案中外资公司的做法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新的启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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