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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单位往往出资对员工进行培训,并规定了服务期限。在服务期未满之前,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赔偿培训费。但是,当单位先违约,导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是否也要赔偿培训费呢?
钱先生大学毕业后应聘于某软件开发公司作技术工程师,2000年3月由公司出资至某高校脱产培训半年,培训前,双方签署《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钱先生必须回公司再服务3年。
2002年1月开始,公司业绩不断下滑,钱先生的工资经常被拖欠,有时甚至被以种种莫须有的理由克扣。钱先生主动同人事部门交涉过几次,均未有任何结果,无奈之下钱先生于2002年4月向公司提出了提前解除合同的要求,解除的理由是公司拖欠和克扣工资。公司接通知后表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但由于钱先生的服务期应至2003年10月届满,应按《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全部培训费10000元,否则不予办理退工、退档手续。双方几次协商不成,钱先生不得已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立即办理退工手续。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钱先生按协议赔偿培训费。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公司无故克扣和拖欠钱先生工资,钱先生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而公司要求钱先生赔偿培训费,则因公司违约在先仲裁庭不予支持。
本案中,钱先生在服务期内提前解约究竟是否属违约?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也就是说如果钱先生违约了,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适当培训费,反之则不须赔偿。要弄清这个焦点问题必须要看钱先生提前解约的理由,如果无正当理由提前解约,则显属违约。在本案中钱先生提前解约的理由是公司严重违约即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该理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钱先生依此理由提前解约属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构成任何违约。因此公司要求钱先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培训费用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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