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型:
频 道:
关键字:
 
 
   位置: 中华职工学习网 >> 信息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标 题:事业单位如何处理“跳槽”职工?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涂律师:

  我们是事业单位,有一名职工在2004年4月2日以书http://www.1635.cn/?w=经济',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经济形式向单位提出辞职。该职工1988年7月毕业于南京某学校,同年被分配到我单位工作。由于该职工是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并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目前正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组织编写该项目的普查工作设计,同时该职工所担任某项目技术负责的工作报告正处于评审之中。因目前该工作暂未结束等原因,经单位研究决定不同意其辞职,尽http://www.1635.cn/?w=经济',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经济领导和人事部门对该职工进行极力挽留和多方劝说,但该职工还是于2004年5月10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辞而别。请问:我单位是否给予该职工办理除名手续?办理除名手续前是否要召开职代会?其文件依据是什么?是否给予http://www.1635.cn/?w=经济',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经济补偿金?

  某调查所人力资源部李先生

  李先生:

  您好!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http://www.1635.cn/?w=经济',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经济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第13条又明确规定: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国家对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辞职问题在程序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职工申请辞职和单位处理辞职人员都应按规定办理。

  来信反映该职工是本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正担任某项目负责人,辞职后可能会对工作造成损失,故未批准辞职。该职工却一意孤行擅自离职“跳槽”,其行为是错误的。单位对擅自离职人员首先要进行批评教育,发出限期返回通知,对限期未返回的,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http://www.1635.cn/?w=经济',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经济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此种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事先可以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召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即可。不可采用除名处理,因为除名的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不适用事业单位。经单位领导批准辞职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辞职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人员,不应当发给生活补助费。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