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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经将近四年了,前不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他接到了单位发来的合同到期终止意向书,小于考虑,既然单位主动提出与自己终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答:首先应当明确,作为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都依法享有各自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发给小于同志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意向书是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的有关内容,由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这里我们提醒小于同志,判断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简单依据是谁先提出来的,更重要的是判断在什么条件下提出的,只有搞清楚前提条件才能准确得出是否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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