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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无故解除合同理应给予补偿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案情简介:

  张某于1996年8月7日与广东省英德水泥厂工贸实业公司南华金属耐磨http://www.1635.cn/?w=经济',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经济厂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协议书》,双方约定张的工作岗位是用手扶拖拉机替厂运输http://www.1635.cn/?w=经济',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经济。《协议书》除订立了工资、期限等内容外,未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1999年1月31日,厂口头通知终止了张的工作,张不服而申诉至英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处理结果: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南华金属耐磨http://www.1635.cn/?w=经济',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经济厂支付给张三个月解除劳动合同http://www.1635.cn/?w=经济',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经济补偿金,每月按1200元计,共3600元。

  点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现在许多劳动者受雇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而有些用人单位用种种手段,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过程中随意侵犯其权益,也是广大劳动者应予警惕的。一般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具备以下内容: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上是法定必备条款,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用人单位具备解除条件的,也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患病或者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原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是有明确规定的。本案中,南华金属耐磨http://www.1635.cn/?w=经济',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经济厂无故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显然违反《劳动法》,英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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