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杨小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出版公司工作,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2004-1-1到2004-3-31,在2004-2-15公司突然向杨小姐发出了辞退通知,告知杨小姐工作表现不理想,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其立刻办理交接手续。杨小姐很无奈,只好办理了交接手续,到了月底,公司没有发放工资,杨小姐到公司讨要工资,公司只给了其半个月工资,杨小姐不服,向劳动法律师咨询后向劳动部门提起了申诉,最后仲裁委员会不仅支持了其未支付的工资,还给了她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在此案中劳动者由于通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其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因此公司在2004-2-15日辞退员工的日期已经过了试用期,因此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离职时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应该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在日常生活中,劳动者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在此提醒劳动者,如果你是在试用期被辞退,那么你应该看看你的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已经过了法定的试用期!
|
| |
|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