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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和一家合资企业2003年7月签了下面的合同,开始的三个月不到的时间(试用期6个月内),上午是部门负责人介绍一些企业文化和公司流程方面的情况,下午在本部门实习。还有每周一次的4个小时的英语培训(有上课记录),我去了几次就开始正式工作了。以上情况均在试用期内发生。
合同部分: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签定后的第一年为培训期(包括6个月的试用期),乙方须接受甲方安排的全面培训和实习,培训实习经考核合格后,由甲方聘其作为工程师,并安排至其相应的工作岗位。
2,乙方接受上述岗位安排后为甲方服务期限不得低于三年。期间,乙方不得单方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甲方违约金10万元整,并退回全部培训费用。
3,乙方实习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者,甲方不再聘用乙方,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
请问如果我在一年内走算违约吗?违约金还那么多!要知道工资就1000啊!!到合同终止那天我也拿不到那么多money呀!!
答:
该合同系部份条款无效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因此,你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你赔偿,但绝不可能是个天文数字10万元人民币,而是单位对你进行赔偿所花费的具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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