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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是外贸公司的货运经理。今年8月,我因家庭琐事,影响工作情绪,货物装船时没有检查船只的冷冻措施,就将冷冻货物装船。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全部变质,买方拒绝接收,要求退货,致使公司损失了200万元。公司要求我承担责任,并要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违约,应当赔偿我的损失。请问,我的想法是否正确?
回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你所述看,外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构成违约,因此,单位不须支付违约赔偿金。反之,你给外贸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在你的责任范围内给单位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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