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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并不是投诉,我只想咨询一下。好让自己在法律上有点底气。
今年初,我被一家外企招聘做管理培训生,劳动协议签了3年,服务期到明年6月,没有试用期,签劳工合同的时候,将《管理培训生协议》作为附件。附件中有一条这样的规定:如果因为个人原因离职将按照20元/小时,赔付培训费。
后来因为我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按照他们的算法,以我的工作时数当作培训时数*20元/小时,最后要求我赔付了4个月12000余元(超过我的工资总数约2000元)。我因为工作调动,就先行赔付,到新单位报到。
后来我在网上看到案例,说培训费必须是公司以明确货币形式购买的培训,而企业内部提供的不算其中,而我在这家企业接受的培训,总共可能不到20天,另外有一次外包的拓展训练。我不知道这12000多元的赔付有没有法律根据,我是否应该支付?我是2004年的应届毕业生,所以赔付的钱是向家里要的,我觉得这非常不好,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
回答:《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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