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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企业改制,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涂律师:

  您好!2003年8月某市一家工厂进行改制后,原工厂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职工仍从事原工作岗位,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化并按规定办理了工商变更。由于企业改制,某些职工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8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吗?怎样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什么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孟先生

  孟先生:

  您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原劳动部发布的[1994]481号文第8条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个人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企业合并、分立、转产或重大技术改造,出现职工的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等情况,其结果“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该企业改制并非劳动合同主体的消失和履行劳动合同能力的丧失。企业改制后,原工厂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并没有发生变化,职工仍正常从事原工作岗位,未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因此,该企业不能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表示同意,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表示同意,由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1996]354号文第20条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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