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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不续订劳动合同被索培训费怎么办?
  日 期:2009/5/12  源 自:中华职工学习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案例]

  泰华城市巴士公司6年前创办之初,刚从技校毕业的屈某和几个同学便被录用为首批职工。当时,屈某与公司签订了6年劳动合同。进公司刚一周,屈某和其他男职工便被送往驾校培训,3个月后取得驾照,开始上车实习。不久,屈某因驾驶技术好,被公司破格选为第一批中巴驾驶员。

  2000年4月3日,屈某与泰华巴士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在此之前,小屈就和妻子合计,打算合同到期后趁着年轻跑出租。4月5日,屈某找到公司人事科,要求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人事科答复说,公司开过会,你们这批人还得续订6年合同。屈某急了:“合同已经到期,我不订行不行?”人事科的干部一点不松口:“不订当然不行,公司有公司的规矩!”

  屈某不死心,连着几天找车队队长、找公司经理,坚持不愿续订合同,要求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公司遂作出决定,凡经公司送驾校培训职工,如劳动合同到期后不愿续订,需赔偿公司培训费、实习费4000元,并交回驾照,否则不予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得知公司的强硬态度,屈某的妻子劝丈夫放弃开出租的念头,留在泰华再干几年。屈某花了一个晚上仔细研究自己与泰华签订的劳动合同,认为劳动合同中并无赔偿培训费的规定,况且合同已经到期,公司的做法肯定与法律不符。他打算第二天就去劳动局,就合同到期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能否索要培训费讨个说法。

  [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期满即失去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也不再承担对原劳动合同的履约责任。泰华巴士公司的错误在于,当屈某劳动合同到期并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后,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决定劳动合同再续订6年。《劳动法》第23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条件为“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除此之外,劳动合同的终止不能有其他任何附加条件。比如,既不能以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为条件,也不能以劳动者是否同意为条件。当事人要不要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多长时间,需要双方平等协商,但双方劳动合同续订与否,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终止。上述事例中,屈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条件。泰华巴士公司拒绝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和强迫续订合同,则属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至于泰华巴士公司因屈某不续订劳动合同而向他索赔培训费,也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悖。首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屈某在合同期内享有了接受驾驶技术培训的权利,但他同时履行了遵守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的义务,直至6年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已履约完毕,不存在索赔培训费的问题。其次,现行政策规定,培训费的赔偿是以约定的服务期限或合同期限为基础,等分出培训费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或合同期限递减支付赔偿的,如果约定的服务期或合同期届满,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赔偿。由此可见,泰华巴士公司向屈某索赔培训费是违反有关规定的。

  假如屈某与公司在当初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接受公司驾驶技术培训后至少应为公司服务10年。那么,在屈某6年劳动合同期届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泰华巴士公司则可依照约定,向屈某追索服务期未满的4年培训费。如果培训费、见习费为4000元,那么,以10年服务期等分,每年即400元,4年就是1600元。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而,泰华巴士公司要求屈某赔偿培训费只是一厢情愿,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泰华公司决定对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收回驾照,同样没有道理。众所周知,驾照是公安交通部门发放并管理的、准许技术合格的公民驾驶机动车的证件,也是劳动者职业技能的证书。除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外,任何部门无权收回或扣押。泰华公司对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收回驾照,已涉嫌胁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还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三部分: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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